更新时间:2023.01.07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是诉讼。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携带婚姻无效的材料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现存的婚姻关系依法无效。法院审核材料后,认定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属实的,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
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有: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
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有: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
无效婚姻的救济途径有: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应当由登记机关纠错,撤销错误登记。民事诉讼救济,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原则上再审判决不能再得到救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意见或抗诉。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到法院起诉。以重婚为例,当事人的配偶或前配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
原则上再审判决不能再得到救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意见或抗诉。
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有: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通知付款人丢失票据,收到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宣传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分离的制度; 3、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
原则上再审判决不能再得到救济,但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意见或抗诉。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
当事人在票据丧失后可以使用的救济手段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我国《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 1、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那么登记机关应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法院在受理、审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