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6
重大误解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 1、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针对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是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撤销的。重大误解合同是指,其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而与合同表达的重要意思不一样的。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造成较大损失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在被撤销后无效。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这样的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合同被依法宣告撤销的,则合同无效,且自始无效。申请撤销这种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申请。
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但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判决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重大误解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合同的标的的误解; 3、对合同主体身份的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规格的误解; 5、对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的误解等。
重大误解合同的特征包括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合同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为: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第二、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误解的对象是合同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第三、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重大误解的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出现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包括对合同当事人身份的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以及对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款等重要的标的物的内容的误解。对于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