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公安局只享有逮捕执行权,不享有逮捕批准权,逮捕批准权和决定权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
我国公安局不可以不批捕,因为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权力,公安局不可以僭越。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并移送提请批
批捕后在公安局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如果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了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是仍然可以撤案的,但是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批捕后可以在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批捕后在公安局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即如果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公安局报批捕应该是七日以内。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不批捕后,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有权撤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公安机关只能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继续侦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