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18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有将已经注入的资金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抽逃出资会损害公司权益。若是有股东抽逃出资,首先由公司进行催告,若是在期限内没有补足出资的,可以作出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抽逃行为包括:伪造虚假的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验资完毕后再抽走等其他法定情形。
1、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二年内按照公司章程或是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股东将剩余的注册资本缴足。实践当中存在着首次出资额就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的80%,这就构成股东未足额出资。 2、公司章程规定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一是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是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是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是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以下是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登记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债务,多为借款或贷款设立的公司,也有替他人偿还债务抽逃出资。 2、在登记注册后,将已经作价出资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有: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
虚假出资,即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人间的合同约定,对公司承担一定数额价值的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为避免自身相应价值财产完全转让给公司,而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伪造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的客观状态。该行为会使公司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