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一、受贿的行为方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受贿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
索贿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索贿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是主动性,即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给予自己的财产,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他人给予财产; 2、是索取,即行为人总是以自己的职权为条件,乘人之危,向他人施加精神
一、及时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除《意见》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形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
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注意:单位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387条专门规定单位受贿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 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
行贿罪与索贿罪的区别:行贿罪和索贿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实施不同。贿赂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余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行为。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别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产。“索贿”不是独立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