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9
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首先应当是农宅的权利人,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未办理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一律按原权利人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
确定农村宅基地权利归属主要通过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内容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
农村宅基地权利归属确定也需要进行登记,并发放宅基地产权证书。法律有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然后,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
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有限处分的权利,具有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义务、按照批准面积建造的义务、服从当地规划的
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原有房屋,则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不一致。在农村,房屋拆除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因建新房而拆除旧房。二是因
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归于集体,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的方法是:按照产权证和宅基地证的记载确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建设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建设房屋的土地归集体所有。
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继承人只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变更宅基地使用权需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更换土地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登记程序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权利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流程是: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审核通过后更换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