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股东及法人的要承担组织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质押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质权,出质的股东因股权转让而丧失股东权;质权优于债权,即当质押权人不能实现质权时,其对破产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
所谓股权出质,即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出质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出质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2、股权出质的标的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3、股权出质具有从属性。 4、股权出质具有表征性。 5、股权出质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
股权收益权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办理质押相关手续的。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的红利,但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股权办理出质后不能随意转让,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质权有效存在和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包括全部未受清偿和部分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押后的股权有投票权。股东以股权出质后,股东转让股权受到限制,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不得转让。但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受限制,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权质押的作用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 1.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 2.质权人享有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人享有质权保全权
法律规定以下权利是可以出质的: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股权质押,所谓股权质押,即股权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最常见的情况是,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他们将股票质押给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以缓解短期营运资金不足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融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
股权出质,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股权出质是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