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1
不是的。缓刑和羁押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得很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个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也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缓刑考验
不是的。缓刑和羁押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得很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个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也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缓刑考验
要看缓刑期间的情况。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
视情况而定,因为缓刑是没有收监,没有被羁押,相当于原刑罚没有执行,所以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就按判决前犯数罪进行并罚,可能会被羁押。若没有犯新罪,则不会被羁押。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
被判刑时是否处于哺乳期与能否宣告缓刑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如果此时哺乳期妇女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不能对其宣告缓刑。此外,只有在同时满足对象条件和实质条件两个条件时,哺乳期妇女才可能会被宣告缓刑。首先,对象条件是:哺乳期妇女应当属于被
被司法拘留不会影响犯罪人适用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体是指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犯罪人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再依法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适用缓刑有特定的条件,首先,
被索贿100万,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无法适用缓刑。因为,被索贿的行为人是否需要接受刑事处罚,需要根据行为人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进行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需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