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行纪合同并不是不可产生留置权的,只要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
行纪合同实现留置权需要委托人逾期拒付报酬。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在纪律合同中,纪律合同的留置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享有留置权。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
行纪合同享有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行纪人
合同法虽然赋予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权利当然就会据此消失。具体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要根据解除合同的情形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区别。对于协议解除的情形,并不存在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说法。这主要因为,协议解除
行使合同解除权要遵循以下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应当通知对方; 3、解
合同能不能提前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全面履行原则,债务人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对损害其利益的提前履行予以拒绝。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债务人想要提前履行,而提前履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