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等房产,以上均属于法律规定的免于征税项目。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可以免交房产税。
赠与房产可以免交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等。
下列情况下可以免交房产税:政府主管部门拨付经费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私立学校、诊所、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个人新建、购置的新建房屋不适用此项条款。免税单位用于生产、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出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产,
下列五个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税收特点有如下三
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4月4日发布文件《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规定: 七、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了上述可以享受
依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纳房产税。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
上海市房产税减免条件: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