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这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
行政拘留能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则公安机关会强制执行,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是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的。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
行政处罚后,如果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则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则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
根据我国禁毒的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从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算,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到六个月,最长期限为两年。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之后,经过医生的诊断与评估,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戒毒的意见,报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两年。经过一年的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戒毒状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可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批准。经诊断评估,对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并报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
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行政机关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管制的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期限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管制期间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