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公司与债权人有债务归属约定的,债权人向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请求偿还;没有约定的,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向分立后的公司请求偿还。
如果股东完成了出资责任,则不能像股东追偿,反之则可以向股东追偿。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
公司分立后债权人向分立后的公司请求偿还债务。且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分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清偿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
公司在分立前,债权人知道公司即将分立后,可以与公司根据债务承担的事项达成相关的约定,约定由其中一家公司清偿所有的债务,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清偿债务。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对债务方面有明确约定的,分立的公司将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
公司转了,债权人该向转让后的公司索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应该向谁追偿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注销后债权可由股东通过债权受让或者剩余财产分配的方式追讨。公司注销后其遗留的、尚未实现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属原股东所有。股东在公司注销后有权依法进行追讨。
公司注销后,如果还有债权未实现的,则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追讨债权。股东如果想以自己的名义追讨债权就需要取得债权;公司注销前会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的财产,包括债权会分配或者转让给股东,此时股东就获得了公司债权,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追讨债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及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分公司无论是否注销债权债务都由总公司概括承受。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理。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动吊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对此,法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惩罚该类行为主体。
债权人死亡,则债务应当向其继承人偿还,债权人死亡则其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债务人还是需要按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