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享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环保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一般是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环保处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向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的申请材料。
环境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环保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一般是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知道该环保处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可以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向复议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的申请材料。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后的行政复议时间是六十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处罚行为侵权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申请书和有关的申请材料。
行政处罚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对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六十日内。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可在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一般是六十日。当事人如果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为侵权的,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对申请时效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当事人若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一般要六十日出结果。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一般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情况负责,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的,则可以请求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延长至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