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原则主要有: 1、登记原则;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原则; 3、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等其他原则。
土地使用权转让限制条件如下: 1、已经被依法限制土地使用权权利的土地,不得转让; 2、已经被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 3、其它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未书面同意时,不得转让; 4、没有依法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有: 1、未经合法手续获得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2、质押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3、存在争议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4、未达总投资额25%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
以下情形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棚户区改造土地使用证有补偿。补偿标准包括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现金补偿根据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补偿,同时给予其他的搬迁奖励,房屋置换为1:1.5进行面积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