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4
再保险人代位权的条件有: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范围是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办理取保候审公司不可以做保证人,保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取保候审中,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一种是保证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
查不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也未禁止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劳动者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合法的。完全可以和其他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相互间没有任何影响
不管在现实生活应用中,还是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皆不存在劳动关系,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劳动纠纷。保险代理人独立于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人,相当于中介的存在,因此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并不是与保险公司形成的。
股权代理人的风险有: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名义股东承担补缴出资义务的风险;股权代理协议被否定的风险。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
保险代理合同不可以随便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事由或者法定的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意外险是不可以代替工伤保险的,虽然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功能极其相似,但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取代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的一种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制性的,是在保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 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是,如果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不适用风险代理的,风险代理案件一般只涉及到财产纠纷及与财产有关的诉讼案件。这里所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广义的概念,它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