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属于票据恶意挂失的情形包括: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的;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谎称丢失恶意挂失的;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后恶意挂失支付,试图通过挂失
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的情形包括:未经合法提示保全而丧失,持票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间内未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的,其追索权将因未经保全而丧失;因其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支票。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一、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他人用于贴现,由于没有获得贴现款,于是谎称票据丢失恶意挂失; 二、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后手之后,与后手发生纠纷,于是谎称丢失恶意挂失。 三、纯粹基于骗钱的目的,故意转让银行承兑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会导致票据无效:(1)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
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的情形包括:未经合法提示保全而丧失,持票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间内未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的,其追索权将因未经保全而丧失;因其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1、当事人与票据相关的行为方式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
债权融资,即企业通过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具体包括以下这些形式: 一、民间的私人借款; 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采用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筹集资金; 三、租赁,比如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 四、银行或别的金融机构贷款; 五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有: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虽然受领人无合法根据而受领,但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如对救助自己生命或拾金不昧的人支付报酬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