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合理范围内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受害人故意指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故意而导致的结果;第三人原因指造成损害发生的其实另有其人;不可抗力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而致使损害发生;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 3、紧急避险行为;;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过错; 7、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理解如下: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履行顺序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本质上,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早期违约的抗辩。早期违约是指一方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侵权责任法这样确定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解除的事由。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解除的事由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抗辩权进行分类,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中的一种。
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是抗辩理由。被告提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反诉也不属于另行起诉,属于抗辩。反诉是指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另行起诉是向法院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
抗诉案件开庭后,被告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如果自己不会辩护的,最好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