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8
对仲裁不服上诉的,合同所在地法院一般没有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除外。
合同所在地法院对仲裁不服上诉没有管辖权。 仲裁做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管辖权异议对案件有影响。被告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能会延长诉讼的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对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反之,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10日内就该管辖权异议裁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不回复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的。
存在管辖权异议,是不需要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定的。但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需要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若是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以独任制。
可以,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