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能直接上诉。当事人需要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裁定的,才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处罚人认为行政拘留违法的,可向作出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也可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不能起诉,但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如果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事人若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行政拘留行为提起上诉的,需要当事人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在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时再依法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如果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十日内提起上诉。
公诉案件撤诉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而且必须有法定情形才可以撤回起诉,主要有以下七种情形:1、不存在犯罪事实的2、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4、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5、被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是: 1、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2、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4、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结案之后是不能再申请复议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也有学者称之为非诉执行案件,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中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发端于改革开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列举规定。 非诉执行案件再审的条件如下: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如果案件经复议,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则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被告是复议机关。
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具体案由;不服一审哪个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具体的上诉请求;不服原审判决和裁定的事实及理由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