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1、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实施的手段,比如犯罪现场被抓获人赃俱获的,或者在其住所地找到犯罪证据的,又或者被发现犯罪后要逃跑的,有串供、毁灭证据风险的,身份不明的,有多次作案嫌疑的,这些都可以进行刑事拘留。但是拘留后除了涉及国
异地拘留有关规定是: 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2、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也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实施这两种行为。 拘留要遵循如下程序: 1.
刑诉法对于拘留审批的规定包括: 1、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程序设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下列紧急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
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条件是: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
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制约规定有: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嫌疑人拘留的理由为,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