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8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无约定则默认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范围: 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1、主债权的全部。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部分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时候,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法律规定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则保证的期限按照约定期限来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 2、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
委托书可以签字也可以按手印,也可以即有签字又按手印,无论是签字或捺印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民间按手印一般是为了加强信任度,另外对于不会写字的当事人就只能按手印。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
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如下: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来说,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应当轻一些,即法院不对被担保人强制执行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