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 (一)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 (二)抵押标的物“不特定”。设定浮动抵押,不必就各
下列类型的房子不得抵押: 1、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2、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3、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等。
1.抵押登记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2.受理申请。 3.审核。 4.登记。
船舶的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抵押登记无效的情形有抵押的财产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来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等。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 1.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 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 3.对国有企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
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不动产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无效抵押登记可以注销,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的,一般需要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的内容。
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生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只是合同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抵押权成立。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
动产抵押登记资料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抵押登记申请书,主合同以及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关于该抵押财产的产权证书以及其他需要的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