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程序。
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其指定程序是监护人对监护资格出现争议时,监护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因此
指定监护人程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条件: (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 (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 被指定人不
指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包括: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人; 2、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人广泛,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弟姐妹,必须是与未成年人非常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程序: 1、确认监护人的范围; 2、判断有监护资格的当事人的监护能力; 3、指定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以下权利是指定监护人抚养人所拥有的: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指定监护人抚养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书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