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9
罚金的执行,是相关的执法机关为执行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已确定的罚金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罚金应由人民法院执行,但却在具体的执行行为中没有规定由法院哪个部门来执行,因此各个地方的法院做法不同,有的由刑事法庭执行
刑事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刑事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刑事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犯罪人或其家属在判决指定期限内缴纳的,为自动缴纳,类似民事裁判文书的义务人在裁判文书指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犯罪人自动缴纳罚金的,该罚金不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刑事判决文书判处一次性缴纳罚金的,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犯罪人分几次缴纳的,应当许可;如
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关于“刑罚由谁执行”需要根据具体刑罚内容决定: 1、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监狱执行; 2、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3、罚金,由原审法院执行,可与行政处罚的罚款折抵; 4、没收财产,由原审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会同公安机关执
一、罚金强制执行对象不确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正在监狱或劳动改造机关服刑,罚金又不能针对犯罪家属,造成强制执行措施没有对象,即使因劳动改造好提前出狱或释放,原审人民法院又无从知晓,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罪犯及其家属
罚金刑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有以下几点: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积累,本人确无财产可供缴纳罚金,家属又不愿代缴,犯罪人被关在监管场所一时凑不起钱缴纳罚金;2、罪犯服刑时间长,出狱后生活空间和获得收入的机会相对较少,自食其力的温饱问题还难
1、犯罪人犯罪时多在青年时期无财产的累积,案件处理时,本人确无财产可缴纳罚金,家人又不愿意代替其缴纳,生效判决规定缴纳罚金的时间较短,犯罪人关在监管场所内一时凑不够钱缴纳罚金。 2、犯罪分子服刑时间长的,主要是指刑期超过10年以上的,服刑前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