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如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助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 3、对那些有
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等额划分的。但对于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等情形下,可以多分。并且对有抚养能力而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少分或不分。
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免除债务权、债权转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先后顺序,都是平均分割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
父母和配偶属于第一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
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分先后顺序。第一继承人没有顺序,平均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平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 本法一般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在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
被继承人留下债务的并且有遗产的,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父母、子女、配偶。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父母
(一)范围不同。代位继承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第一继承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二)概念不同。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
第一顺序承受人的遗产的继承比例份额应均等。 不均等的情形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