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保险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相对,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担保人责任的免除情形如下: 1、债权人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的; 2、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 3、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限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担保人免责有几种情形: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连带
一、担保人责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据此可知,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债务人不是合同相对人,不可以免除保证人责
债权人可以书面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债权人是否免除或部分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这是债权人的权利。免除担保人责任后,实际上是降低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能力,可以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权利,在只有一个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涉及其他问题。如果存在共同担保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主债权消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从逻辑上讲,责任免除中列举的内容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现在从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险责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难以一
保险责任免除的前提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骗保的;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等前提。
担保人还款保证责任可以免除,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安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保证人的责任免除,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保证人的责任免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