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增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级案由。
引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类纠纷的主要原因
结合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判例,总结发现当前引发该类纠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的公司发起人委托从事企业设立服务的公司代办工商登记手续,并由代办公司垫付注册资金,后再以虚构
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予以返还,因公司缺乏实际偿债能力,债权人要求代垫资金的第三人连带承担因发起人抽回出资产生的相应责任;有的公司股东在明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仍受让该股权,债权人要求受让人对原
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有的公司发起人为规避监管风险,往往避免注册成为“一人公司”,而是由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挂名作股东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对外负债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将公司财产转让给自己或关联公司以逃避债务,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有的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需依法解散,但公司股东不及时进行清算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等,债权人主张相关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
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有几种类型
股东未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当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以及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可知,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还可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对于具有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债权人亦可以损害其利益为由,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四、处理股东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关于股东责任确定的规定:“
股东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应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果因股东的出资不足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而使公司未能成立时,则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二是
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同时,对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可一并起诉上述人员,要求其与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公司人格不再独立,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包括关联交易等行为,此时,公司独立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产生原因及举证责任
近日,我院对2011年4月以来审结的24件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进行分析发现,当前引发该类纠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有的公司发起人委托从事企业设立服务的公司代办工商登记手续,并由代办公司垫付注册资金,后再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式予以返还,因公司缺乏实际偿债能力,债权人要求代垫资金的第三人连带承担因发起人抽回出资产生的相应责任;有的公司股东在明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仍受让该股权,债权人要求受让人对原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有的公司发起人为规避监管风险,往往避免注册成为“一人公司”,而是由家庭成员或亲戚朋友挂名作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对外负债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将公司财产转让给自己或关联公司以逃避债务,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有的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需依法解散,但公司股东不及时进行清算或提供虚假清算报告,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灭失等,债权人主张相关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二中院从审判实践中总结的上述三个原因是符合当前的纠纷特点。对于第一种原因,债权人一方的工作重点在于举证证明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对于第二种原因,债权人一方的工作重点在于举证证明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将公司财产转移给自己或关联公司。对于第三种原因,债权人一方的工作重点在于举证证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履行清算义务存在瑕疵等。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管辖
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在此类诉讼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