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满8周岁的,有权选择跟谁。 8周岁以上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相应的民事行为,即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选择随父或随母亲生活。 随着成长环境的改善、教育的普及和信息社会的发展,8周岁以上的孩子基本能够感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
选择离婚诉讼外调解具有下列相关后果: 1、调解和好,即双方的矛盾得到化解,重归于好,继续保持婚姻关系; 2、调解离婚,即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也达成一致意见; 3、调解无效,即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意见不一致。
第三方调解机构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法院等。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对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公民与医院之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作出调解;而法院则可以在审理民事案件之前,通过调解解决民事纠纷,只要该案件可以被调解。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诉讼离婚先调解,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判决书下来也可以和解。判决为一审判决的,法院判决宣判后在上诉期内成功调解的,仍可以出具调解书代替法院判决书。法院是为了解决纠纷,充分减少双方矛盾的加剧。上诉期内,判决书于上诉期内未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和意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
1、调解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即发给离婚调解书,这就是调解离婚 2、判决离婚。如果人民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恢复和好的,而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可以判决双方离婚。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