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8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
法院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裁判是:行为人构成该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构成该罪的,采取双罚制。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的表现形式包括: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
故意杀人罪的概念是:故意杀人一般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在公开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前,有下列三种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买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