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股权质押指企业投资者同意后通过质押合同将出资形成股权质押给质权人,登记失效的原因: 1、股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2、未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未办理出质登记根据; 4、预设流质条款。
股权代持质押只要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或由当事人善意取得的就有法律效应。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可以依法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质押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名义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可以认定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等。
股权质押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一般认定没有效力。根据相关规定,质权成立,必须由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
股权质押登记生效的条件有: 1、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2、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3、以股权出质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向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即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
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这是法定的解散理由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股东会议流程范本:有限公司股东股东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11年月日,在召开。本次会议由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代表
未质押部分股权能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股权质押的可以变更公司的名称,这二者是不冲突的,股权质押后,登记之后质权才设立,未经质权人同意,是不能够转让股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名称在公司注册一年后才能够变更。
没有实缴的股权是不能够质押的,因为此时股东没有缴纳出资,便没有股东处分股权的权利。也没有分红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登记才能设立。解除也需要登记。
法律规定,只要是不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