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7
一人公司转让股权不需要股东决议。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
股权转让不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若是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对外转让,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法定情形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股东没有优先权。法律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因此,股份公司股东没有优先权。
股东大会对重大的事项拥有决议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一)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二)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限制有: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向公司出资质押其债务。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向公司质押其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方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质量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半以上同意。但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
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有: 1.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 2.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3.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份质押合同; 4.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期限应当由当事人达成约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股权质押登记时间一般与主合同登记时间相同,也可以不同,由双方协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才可以质押,质权经过登记才能设立。解除质权也需要登记。
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有: 1、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视为约定不明; 2、合作协议终止后,所签还款协议,独立于合作协议; 3、增资扩股后,质权人应按原出资额相应作权利缩减; 4、发起人股份质押期间,不受质押协议签订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