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需三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可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但如果逮捕期限届满后,仍然需要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有权利向司法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是否变更措施的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这些: 1、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 3、监视居住。 4、拘留。 5、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是相关法律的第九十七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
刑事强制措施发生变更如下: 一、自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申请变更犯罪嫌疑人、被告
缓刑不是强制措施,而是刑罚执行方式。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