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 数量保护: 1.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4.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 质量保护: 1.国
耕地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
1、合同到期后的自然终止; 2、合同中有显失公平的条款; 3、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损害; 4、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目的的,通过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合同终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当地适用税额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面积和未经批准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耕地时,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耕地占用税,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
减免税类型: 1、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 2、税率式减免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 3、税额式减免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
临时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在批准占用期限内恢复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全额退还。耕地占用税的缴纳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等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耕地占用税以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约束纳税人占用耕地的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为课征目的,除具有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特定行为税的特点。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耕地占用税政策: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项目有: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