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1
依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消灭;留置权已经实现;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或者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一)债权消灭的;(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是:地役权人违反约定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
主债权消灭的原因是: 1、清偿,指债务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2、抵销,指双方互负债务时,相互之间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指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得向公证处提存债务标的,视为履行完毕,债务消灭; 4、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
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 1、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而抵销;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权人和债务人混同为一人; 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 6、当事人至少一方死亡; 7、合同解除等。
债的消灭: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和经济生活实践,引起债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债的履行。2.债的抵销。3.行政命令。
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 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主债权已经被消灭;担保物权已经实现;债权人放弃了担保物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消除物权所有权的原因: 1、因法律行为消灭,是指因民事主体意思表达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放弃、合同和撤销权的行使;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消灭。其主要方包括:标的物消灭,此时应根据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因法定期限的完成而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或债务相互抵销;标的物提存;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 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