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6
因为工伤认定是有用人单位申请的,所以工伤的举证责任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所以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出差期间受工伤的,接受治疗后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员工个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
职工遭受职业伤害,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
职工上下班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认定应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或者应当参保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没有经过工伤认定不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