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6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有: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其他法定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或者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等其他情形。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
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如下: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是仲裁裁决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也可以是裁决确定的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主体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1、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
仲裁庭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况: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
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三)管辖法院不同; (四)法定理由不同; (五)法律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不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包括如下: 1、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的原因未能发表意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