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了细化, 《规定》明确:
属于交通事故工伤的情形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属于工伤事故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最终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4、职业病; 5、因工作
车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 1、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需要承担责任; 3、借车的时候,车主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责任。
不属于工伤的情况主要包括:职工故意犯罪,导致自己受伤的;在醉酒或者吸毒的状态下受到伤害的;或者因自杀或者自残行为导致自己受伤的。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属于交通事故逃逸的情形有: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交通事故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属于工伤的情形包括:职工在公司上班是因工负伤的;在公司上班前后,因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伤的;在公司患职业病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等。
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受伤的,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的,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职工本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在外出期间,因工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