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5
刑事拘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但执行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批捕后一个月内就可以
不会到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
刑拘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七日是指自然日。若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则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之日。
检察院批准批捕的时间一般为七天。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
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的时间为: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间要求是拿到申请书后七日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
检察院不批捕最多两次,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可以补充侦查,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的,一般二个月左右会到检察院。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