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公司出资协议的法律风险有约定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协议约定事项违法导致条款无效,可能影响公司的成立;缺乏股东之间竞业禁止机制引发的法律风险;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日后可能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股东。既然地位不被认同,收益也没有保障了。 2、干股持有人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在很多业务上需要股东签名等,则可能会不断找该股东签字或者出具资料等,造成生活和工作
代持股份的风险: 1、实际投资者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但投资收益并不等于股东收益。投资收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挂名股东实际是指股权代持,想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隐名股东只能通过名义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隐名股东要显名的,必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变更股东和股东名册。
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认定。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但可以由显名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
隐名股东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主张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
成为隐名股东的条件如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存在有效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其他股东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目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出资额。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和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以匿名出资方式代为持有股权的,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一般是指该
隐名股东确认后能解散公司。隐名股东在确认了其出资事实,被认定为股东后是可以行使股东权利解散公司的。但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解散公司。
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代持的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股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首次公开募股的过程中,不允许隐匿该公司的真实股东,即隐名代持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信息披露不实,该上市公司及相关
规避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调查以防范主体资格风险;查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防范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要求其对债权债务做出书面承诺以防范债权债务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