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0
学生在学校外面发生意外学校一般没有责任。但如果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门口被打学校责任划分有以下情况:1、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
学生打伤在学校受伤学校负责。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第
大学生在校外发生意外学校是否担责要分情况。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存在重大
学生在放学路上打架学校没有责任。在校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或者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如果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有责任,反之则没有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和学生的监护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打架,一般是由打架者的学生家长承担侵权责任,学校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限制民事行
需视具体情况不同而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对于在学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上述两种学生在学校被同学侵害的,且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坠亡,一般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意外事件或者学生自杀,学校是没办法控制的。但是由于学校管理不当比如设施墙体的缺陷没有及时进行维修,或者学生有反常状态学校发现或本应发现,却没有作出措施的,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如果学生在学校受伤,未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履行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的情形,其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补充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未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对于补充责任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学校未能尽到管理责任。
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打架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