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5
孕妇犯罪的特殊规定: 1、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可以监视居住; 2、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3、对于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的孕妇,可以监外执行; 4、孕妇不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孕妇犯罪有如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取保候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可以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了有期
孕妇犯罪的特殊规定如下: 一、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孕妇犯罪后,在审判之前,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三、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可以监视居住。 四、对于判处了刑罚的孕妇,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
孕妇犯罪的特殊规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可以监视居住。 2、对于判处了刑罚的孕妇,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监外执行。 3、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4、孕妇犯罪后,在审判之前,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我国《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孕产期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规定有: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孕妇上班时间不得延长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孕妇的特殊待遇如下: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并应在工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劳动法对怀孕妇女保护的规定,具体如下: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妇女可以要求国家在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保护自己的特殊权益。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