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3
为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机关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
更好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方法:坚持日常清查,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定期盘点对比,建立资产明细账。统筹安排,合理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资产效率,提高资产使用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等综合分类,可把固定资产划分为如下: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土地(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经营租出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处置税率3%—17%。 情形一: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存在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需按照年限平均法在不低于以下年限内折旧在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
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可以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已经应征过消费税的游艇、机动车、摩托车超过原价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未超过原价值免征。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根据纳税人类型和固定资产可否抵税的不同而不同,大体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小规模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2、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