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对待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有:行政行为正确无误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办法:委托人应书面写好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指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判决下来后,如果判决生效,首先会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相关措施强
非诉执行案件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既不提前行政复议、诉讼,又不积极履行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在规定的诉讼复议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查行政诉讼案件的流程是: 1、首先,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4、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一、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区别对待: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
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官主持下,对对方证人所作的盘问。 行政诉讼质证,指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官主持下,于证据交换或庭审中,对对方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 质证的价值,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
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应当登记立案; 4、法院进行审理; 5、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需采取下列应诉的方式: 1、行政机关在接到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和答辩状等其他规范性文件; 2、行政机关应该收集相关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3、行政机关应该按时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审理的方式是: 1、首先,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4、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理,作出判决。
对于行政诉讼的理解如下: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此为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以及该类主体不平等的诉讼活动的统称。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