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股权质押登记是在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当事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股权作为权利,只能做质押,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份)可以进行质押。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交易所办理登记,没有登记质押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权质押需签订质押合同,且需到工商局申请出质设立登记。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
可以。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股东股东以其出资向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质押的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
股权质押是否可以顺位质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做二次质押的。股权质押后,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不得二次质押,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股权质押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人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股权质押不能转股。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向质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取存款。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