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离婚案件财产处理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的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5、生产有利,生活方便;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
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的原则: 1、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6、男女平等原则。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尊重当事人意愿;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应遵循下列相关原则: 1、合法原则;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5、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6、男女平等原则。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
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原则 1、属人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对于重婚案件,既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如果重婚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婚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区管辖,即同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具体而言,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