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一赔三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一赔三。一赔三是对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
(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二)名为降价实则加价,消费者有权索要惩罚性赔偿。 (三)所购食品未标注注意事项,受到损害也可主张赔偿。 消费者索赔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中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社会监督的原则。鼓励,动员全社会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承担责任
应当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拒绝承担责任或者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的召回和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发现自己产品有质量问题时,要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并履行召回和告知义务,召回在市场上的产品,告知消费者切勿再使用。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
可以通过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网购合法权益: 1、修订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体系; 2、引导消费者自我保护积极防范风险; 3、强化人员培训应对维权需要; 4、强化网购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5、畅通维权渠道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