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0
刑事犯罪案件不起诉的情形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刑或者免除刑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等。 《刑事诉讼法》
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情形: (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后,可不予
情形如下: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
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形有: 1、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可能涉及犯罪的,应当裁定暂停审理,移送公安机关; 2、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合法权益的; 3、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情形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还有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有以下情形的,刑事案件延期审理: 1、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2、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明确的被告,不是适格的原告等等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立案的情形: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
案件受理费可以直接根据法院通知书上的银行账号进行缴纳,其具体情况如下: 1、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出具受理案件的通知书,上面有应交的费用和银行账号,并规定于七日内缴纳; 2、当事人在银行缴纳受理费后,将银行出具的相关单据交给法院即可。 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