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公司增资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从公司这个角度来讲,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从公司发起人的层面来讲,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增资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要和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也可以进行转让。这种转让并不会免除股东的出资,而是在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也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在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约定的除外。在有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老股东还需做出声明放弃全部或部分优先认缴出资权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新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大风险:第一,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无法亲自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比如投票表决权等;第二,隐名股东所拥有的权利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显名股东登记于公司文件中,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因此隐名股东的权益可
隐名股东,就是投资人使用别人的名义持有而自身享有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确认其显名股东的身份,实际上,其承担对公司的投资责任。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禁止隐名股东,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如下: 法律不保护其投资利益;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除非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但是,就算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仍然存在,比如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可能会就股权权属产生争议;名义股东未经
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股权融资可分为股权质押、股权转让、股权增资扩股、
股权融资可分为股权质押、股权转让、股权增资扩股、股权私募四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公司所有权,通过公司增资的方式引进新股东的融资方式,这里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1、股权质押,又称为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用自己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
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是不一样的。 出资比例指的是股东实际缴纳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的比例,而股权比例指的是股东基于出资占有的公司财产权等有关的份额。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在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
公司的资本指的是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金额。而公司的股权,指的是股东依据其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金额,从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股东享有股权的基础,是股东向公司认缴或实缴了对应的出资。而所有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全部出资之和,就是公司的注
股权质押,又可以被称为“股权质权”,它指的是出质人以自己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所建立的质押。按照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关于担保的法律制度规定,质押的标准主要看其对应的标的物,一般可以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而股权质押就是权利质押的其中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