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股东出资不到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包括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隐名出资有以下法律风险: 1、隐名出资协议无效的,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股东资格; 3、名义出资人通过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可能会损害隐名出资人权益。
公司创立之后,股东并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股东由于经营不善或者所处的法律地位而要承担相应的风险:1.出资损失的风险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或者公司选择的项目不对,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都有可能导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一般对内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但有按公司章程约定出资义务,还应该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说,没有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债务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一般属于是一种严重
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
隐名出资的风险有: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一)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的法律风险包括: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3、如果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等其他法律风险。
成为隐名股东具有如下法律风险: 1、若双方未订立书面代持协议的,则对于主张确认其享有公司股权的事实难以举证; 2、一旦代持行为被认定无效,隐名股东将不享有一般的股东权利,极有可能造成损失; 3、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其他法律风险。
(一)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