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于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未出资范围内对于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若是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
股东虚假出资涉嫌虚假出资罪,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
股东的增资权利如下: 1、表决权,是指股东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2、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 3、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
股东的增资权利如下: 1、表决权,是指股东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2、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 3、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
股东的增资权利的范围如下: 一、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公司相关文件; 二、增资优先认缴权; 三、知情权;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增资权利。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没有出资的股东,若是已经认缴,没有到实缴的期限,且股东已经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且已经拥有出资证明书的,享有股东权利。股东享有分红权、之情权等。
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法律在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时候,仅以股东的身份作为享有股东权的基础,而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
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如下: (1)公司的债务融资会降低公司投资能力,控制其无限的投资冲动,保护投资者利益。 (2)债务约束加重了公司破产的可能。 (3)债务融资限制公司在无效投资方面的作用与公司的行业特征有关。 (4)债权人很容易观察到公司过
一是利率风险。公司债的价格与银行利率成反比,公司债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 二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公司债使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 三是信用风险,即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